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关于诉讼时效该如何理解
2010年9月惠州某电器公司与某商场签订了销售合同,商场购买电器五种共计两千件,合计货款35000元。2013年1月惠州电器公司将某商场告上法庭,因为这笔货款到现在还没有支付。在本案中集中商讨的问题就是买卖合同纠纷中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
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关于诉讼的时效有三种情形可以确定起算时间。第一种就是在买卖合同订立时没有对货款支付的期限进行约定,交付货物之后依然没有对结算进行协商和履行,那么这种情况可以根据合同法中第161条来计算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就是购买电器的买受人商场应该按照与惠州电器公司的约定时间支付货款,由于没有事先约定,那么商场应该在收到两千件电器的同时支付货款,从这时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第二种如果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约定了支付货款的期限,交付货物之后又根据结算签订了欠款协议,这时的诉讼时效就应该在签署了欠款合同第二天起算。
第三种情况则是既没有在买卖合同中约定还款时间,也没有在结算后达成欠款的协议,那么根据诉讼法规定,诉讼的时效是要从惠州某电器公司开始向某商场索要货款之日开始计算诉讼的时效。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诉讼时效是要看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的时候是否约定了支付货款的期限,还要看在交付货物之后结算的时候,是否有商场出具的欠条,以及在惠州电器公司知道自己权利被受到侵害之日等等因素来考量,这样根据上述情形就能确定诉讼的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