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明真相为以贷还贷的借款合同做了担保是否要承担连带责任?
关键词解析——以贷还贷:债务人已经负债于身,在还不上债权人的贷款后,在向其贷款以履行上一笔欠款的义务,这种情况便成为以贷还贷。虽然在关键词的理解上很简单,但是实际上以贷还贷的问题存在着很多法律知识和误区,特别是作为借贷合同中的担保人,在不知道自己进行担保的借贷实际上是以贷还贷的情况下,连带责任的确定似乎成为了最大的困扰。
案例透视:兴宁某银行的工作人员与黄某突然来到某公司找到负责人徐先生,请求他为黄某的借贷做担保人。因为黄某与徐先生关系不错,看在多年交往的面子上,当着银行工作人员的面徐先生答应了担保的事宜。徐先生看过了贷款合同,数额并不是很多,并且是黄某为了其公司购置新型设备所需要的贷款,于是在保证人位置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当自己收到了法院的传票这才知道这次担保实际上是被欺骗了。因为黄某不能如期偿还贷款,要求徐先生承担连带责任。原来,徐先生作为担保人的这次贷款,黄某并不是真正用来购买公司需要的新型设备,而是为了偿还已经到期的上一笔贷款。可是徐先生作为担保人签署贷款合同的时候明明是看到贷款的用途为购置新型设备。这样一来徐先生属于不明真相的担保就很明显被确定了。
清债专家建议,在担保事宜上一定要谨慎处理。特别是这种以贷还贷的情况,一个已经证明着债务人偿还能力的欠缺,在一个就是在贷款合同中相关的贷款用途的擅自更改,在担保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是不用承担连带责任的。